新华社2007年12月27日电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些行为为:
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允许食品添加部分中药材
又讯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分布。
拟立法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又讯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
又讯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规定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政府医疗投入将兼顾医院患者
又讯 卫生部部长陈竺26日在报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强调要把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放在首位。
陈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责编: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