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死亡待遇”何时不再有城乡之别?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7日 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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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重庆市高院有关人士透露,重庆市高院拟于明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见12月5日《重庆晚报》)
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区分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不同的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照这两种标准计算,数额差距较大。
去年5月发生在四川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当事人邱女士和丈夫从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邱的丈夫是死者之一。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其他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14万元,邱女士仅得到4万多元,原因就是她的丈夫是农业户口。
同样遭遇不幸,农民身份的人和城镇居民却有着不同的“死亡待遇”。对此有专家指出,仅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死亡赔偿,农民比城镇居民至少要少得10万元。看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因户口问题遭遇不平等待遇,除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之外,还有这种死亡上的“贵贱之分”。如此城乡之别,很难让死者瞑目。
如果说,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要高于农村,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的农民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这种仅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额标准的规定对农民来说有失公平,也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相悖。
责编:西寻